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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责任法品责任法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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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3种观点: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原则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地法原则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原则三种。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都是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依据。由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常常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因此对于确立何地为“侵权行为地”,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发生地、加害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这三种主张。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具有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保证权利之间的平衡、使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诸多优点。但是,随着侵权手段的高科技化与复杂化,一些侵权行为难以确立侵权行为地。特别是对于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由于该责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而且产品交易手段多样化,如网络产品侵权案件等,使得侵权行为地具有偶然性。同时,有的侵权行为地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或者现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如公海上的侵权案件等,这又使得侵权行为地法在适用时具有局限性。因此,各国在确立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时,多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作为适用原则之一,与其它原则共同适用,2、地法原则侵权行为适用地法原则起源于德国,由德国学者韦希特尔和萨维尼所倡导。韦希特尔认为,侵权行为近似犯罪,如果法官对犯罪判处刑罚只能依地法,对侵权行为也只能依地法。萨维尼也认为,侵权行为法属强行法规定,与社会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应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效力。由此侵权行为适用地法则被广泛推广起来。地法原则的确具有维护本国法制安全、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等优点。但是,地法原则过分强调本国的公共秩序,易造成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竞争,而且会导致当事人挑选的现象,并且不利于侵权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特别是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其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因此,不宜过分强调地的,应以案件的性质来选择准据法。鉴于以上的种种弊端,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将地法原则单独作为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各国多将该原则与其他原则重叠适用,或对该原则予以适用。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原则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原则,也称为“双重可诉原则”。主要是基于单纯利用上述某一原则的利弊权衡,为在侵权行为地法与地法之间寻求适当的协调。这似乎是一种两全其美、平衡利弊的首选原则,但在产品责任领域,若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双重认可,会加大原告维权的障碍。而且,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与地法所强调的公共秩序不同。因此,该原则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成立问题上不宜适用,但可以保留在涉外产品责任赔偿数额方面的双重可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一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1、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例如,电视机爆炸,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和周围家具的损坏,属于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赔偿范围,而对于电视机本身的损害赔偿则依据合同法来调整。2、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例如,上例中的电视机在超市中陈列时爆炸,给周围顾客造成损害,即可依据侵权关系适用产品责任法。当然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购买者遭受的损害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但他亦可以根据合同法或买卖法得到救济。3、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产品责任法体现了现代商法发展的典型趋势具有公法性和强制法,为体现国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消费者的保护意志,产品责任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先决,也不得以无约定而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一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1、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例如,电视机爆炸,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和周围家具的损坏,属于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赔偿范围,而对于电视机本身的损害赔偿则依据合同法来调整。2、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例如,上例中的电视机在超市中陈列时爆炸,给周围顾客造成损害,即可依据侵权关系适用产品责任法。当然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购买者遭受的损害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但他亦可以根据合同法或买卖法得到救济。3、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产品责任法体现了现代商法发展的典型趋势具有公法性和强制法,为体现国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消费者的保护意志,产品责任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先决,也不得以无约定而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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