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索赔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1种观点: 寄存人寄存的行李有特殊性质的,应当告诉行李保管人,否则造成行李损坏的,寄存人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同时造成行李保管人损失的,寄存人同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知道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寄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保管人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本酒店免费为住店客人提供行李寄存服务,寄存行李时请出示房卡,行李寄存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非住店客人行李寄存最长期限为三天,逾期将视为无人 领取物品处理,如超过以上时限将收取相关费用。二、严禁存放支,爆炸品,易燃品,毒品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物品三、寄存易碎,易污染物品时, 应事先声明,如果发生损坏或污染他人物品,本酒店不负任何责任,由寄存客人承担赔偿。四、机密文件,保密图纸等重要资料,各种现金,有价票证和金银首饰,电子类产品等贵重物品不予寄存。如有掺入包裹内寄存,一旦丢失,本店酒不负任何责任。 五、寄存食品类物品时,在行李寄存期限内,如有发生腐烂,异味的或己过期的食品,本酒店将不负责并有权做弃品处理,(水果篮、蛋糕、点心寄存时间最长时限为8小时,鲜活类包括海鲜等有气味食品及冷冻品不提供寄存服务)。六、寄存的行李原则上须加封,加锁,对寄存者不愿加封,加锁的行李的内含物品,如有丢失本酒店不负责任。七、行李寄存凭证应胺善保管,领取行李时,请出示此任证,由酒店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取走。如行李寄存凭证遗失或被他人冒领,本酒店不负责任。八、行李丢失酌情赔偿,(因酒店员工疏忽而造成)单件行李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壹千元人民币。法律依据:《酒店寄存行李管理细则三》第3条 对客服务1.行李员在接收客人寄存行李时,若发现有不易管理或易碎、易燃物品,应向客人说明情况或建议客人同有关部门联系。2.行李员为客人搬运行李时要小心,不准乱抛、脚踢行李,也不能坐在行李上。3.行李员寄存行李的记录要详细完整,存入人和收取人都要做详细记录,并让客人在标签上签名确认。4.行李员寄存前与客人核对行李件数,并做简单检查,发现有破损应及时向客人说明。第4条 后续工作1.行李员把易碎物品挂上“小心轻放”标志,把行李寄存卡上联挂在行李明显处,并集中放入行李房。2.行李员收到的行李要在当班时存放好,不要留给下一班。3.行李员要经常检查行李存放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寄存的行李有特殊性质的,需要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相关事项,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就其寄存物品进行留置从而行使留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2种观点: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的解决办法:1、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管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寄存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一、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2、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3、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4、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二、债权担保有哪些担保范围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其中这些担保合同的范围具体区分,如下: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三、订立仓储业务合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是: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来说,在寄存人违反其付款义务时,保管人可以留置该物以救济自己的损失,除此外保管人还可以选择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