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有异议的,应当向制定该标准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向人民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对此仍有异议,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二、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对市、县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
三、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在复议过程中,除了审查批准行为的合法性外,还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不合理,复议机关可以要求重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综上所述,虽然不能直接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达到对补偿标准的救济目的。同时,在复议过程中还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因此,这是一种有效的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