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尚娱乐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网络诽谤案件处理规范

网络诽谤案件处理规范

来源:欧尚娱乐


网络诽谤的认定和定罪标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点击、转发达到一定次数构成“情节严重”,可构成;若造成严重后果,则不问点击、转发次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诽谤构成犯罪;网络辱骂、恐吓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散布等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威胁、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删除、发布信息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诽谤的认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网络诽谤的定罪标准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结语

网络诽谤的认定标准明确,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即可构成。造成严重后果的,无需计算次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实施诽谤行为未经处理,累计计算构成犯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者,应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传播,造成严重混乱者,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威胁、敲诈他人,或有偿提供删除、发布信息等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涉及数额较大者,情节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