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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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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由 等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投资协议书范本工商标准版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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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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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条

  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_____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⒈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⒉______科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⒊______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⒋______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⒌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名称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邮编:______

  第三条

  股份公司在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乙烯、乙苯、戊烷、碳酸氢铵、润滑油、液化气、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设备安装、维护;餐饮业;石油化工产品进出口。

  第四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五条

  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拟为________股,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元,均为普通股。

  第六条

  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按65%的比例折股。各发起人具体认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⒈甲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⒉乙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⒊丙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⒋丁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⒌戊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第七条

  各发起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认购的股款全部缴清。以实物出资的,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将所认购的股款汇入股份公司筹委会指定的专门帐户。

  第:股份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发起人应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第十条:各发起人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股份公司筹委会,并由代表按出资比例选举一名筹委会主任。筹委会全权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股份公司注册的所有事项。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筹办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⒉制作设股份公司的各种文件。

  ⒊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⒋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并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⒌其它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甲方垫付,具体按有关凭证计算。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该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各发起人按认购股份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各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⒈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⒉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⒊各发起人应为筹委会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

  ⒋各发起人应完成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发起人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条:由于发起人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股份公司设立的迟延或不能设立,由该方发起人负责赔偿。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协议:

  ⒈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协议必须修改;

  ⒉各方发起人合意修改;

  ⒊一方或多方发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没有异议的;

  ⒋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⒈有关股份公司设立已完成;

  ⒉各方发起人合意终止;

  ⒊因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必须终止;

  ⒋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终止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发起人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发起人均有权向______市中级人民起诉。

  第十:本协议一式十份,各发起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全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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