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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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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调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劳动管理条例,规范员工借调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制订本制度。

一、借调人员条件:

借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借调人员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其他特长的人员,可帮助借入单位解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文体活动等方面急难问题的;

(二)申请借人单位严重缺员,影响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的;

(三)矿外或集团公司以外单位有特殊需要的;

(四)其他原因。

二、办理程序:

(一)被借调人或申请借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领取《新景矿外借人员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二)被借调人或申请借人单位持《新景矿外借人员审批表》向被借调人单位申请或协商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将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新景矿外借人员审批表》报至人力资源部:

1、劳动组织员按照矿安全生产状况和双方单位岗位定编要求及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拟办意见;

2、定额组按照被借调人将从事的岗位核定岗薪工资标准;

3、审核,签署意见;

4、定额组、工资组存档,分别对双方单位的工资结算标准和工资台帐进行调整及审核。

三、借调时间:

各类人员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申报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或按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四、有关考核规定:

(一)凡未按本制度办理正规借调手续而借调人员的单位,对双方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1000元,并对借出人员单位核减相应的工资总额。同时,对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出勤一律按事假处理,不予计资。

(二)凡未按本制度办理正规借调手续而借调人员的单位,扣罚责任人50—200元。

(三)凡未按本制度办理正规借调手续而借调人员的,扣罚被借调人员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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