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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提前报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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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报废车辆的奖励补贴标准详情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车辆新规定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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