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2、国家对品药用原植物以及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门负责对造成品药用原植物、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4、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5、国家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6、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品药用原植物。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法律依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品药用原植物以及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门负责对造成品药用原植物、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品药用原植物。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