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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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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对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定有所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晰,审判实务中,各基层甚至同一的不同审判员都意见不一,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

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体上,应当判决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清偿责任”。

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分公司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考虑执行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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